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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被告人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認罪并受處罰,并在值班律師參與下簽署了擔保書。法院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時,被告人陳某指定的辯護人指出,案件事實不清,對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認為被告人不存在尋釁滋事罪。因此,法院將該案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在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始終認罪并接受處罰。然而,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卻堅稱其無罪。公訴機關因被告人辯護人無罪辯護,當庭撤銷認罪認罰。沒有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而是提出了更嚴厲的量刑建議。本案中,被告人原認罪協議中的量刑建議是否有效?
【不同意】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委托辯護在法庭上表明自己無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被告人的指示或默許。他一方面慫恿或默許辯護人不認罪,獲得僥幸利益,另一方面又認罪。通過認罰來獲取一定利益,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違背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因此,認定被告人已撤回認罪和刑罰,原簽署的擔保函失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辯護人可以基于法定辯護職責發表相對獨立的辯護意見,是一種以審判為中心的表現,也是保護被告人權益的一種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終認罪并接受刑罰,法院就認為擔保書的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的,原簽署的擔保書即有效。
【評論】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方面,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建議量刑和適用的審判程序的陳述。因此,在一審法院判決前,允許其悔罪。如果他不悔罪,就意味著他一直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指控和建議處罰。另一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必須在辯護人或者值班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律師。這意味著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在值班律師在場并積極參與談判的情況下簽署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獲得寬大處理。因此,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協商一致的結果。也是經雙方溝通、協商、認可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件。被告人不能輕易悔罪,一旦悔罪,將不再享受實體和程序上的從寬待遇;因此,除法定情形外,公訴機關不得任意撤回雙方互動協商同意的文件;它被記錄在擔保書中。書中的量刑建議。
擔保書中的量刑建議是對被告認罪并接受處罰的合理預期。認罪協議中的量刑建議是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作出減刑或者優待的實質性承諾。承諾最重要的意義是讓被告人了解認罪、接受處罰的后果。合理的期望。也就是說,法院只要在公開審理中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以及擔保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實質性的審查并確認其有效,就應該合理預期被告人認罪并接受處罰的后果。確認。
此外,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審過程中不受辯護人、檢察官辯護的影響。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源于程序法領域為提高訴訟效率而進行的程序簡化改革。由于被告人自愿、真實選擇認罪并接受寬大程序,因此應承擔選擇適用該程序的全部法律后果,包括基于合理預期享受量刑利益。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減少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另外,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也就是說,辯護人有權獨立履行辯護職責,讓其充分表達辯護意見,是一種以審判為中心的表現,也符合實質性審判精神。但由于最終的刑事責任仍然由被告人承擔,一方面,當被告人權衡利弊后,自愿、真實地選擇了對自己最有利的寬大程序時,其選擇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明確的、預期的情況,辯護人不能因為辯護人基于其辯護職責提出的無罪辯護未達到這種預期而承擔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及其認罪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實質性的審查和確認,這意味著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自愿的。真實合法。其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參考。
綜上,如果被告人自始至終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在審理過程中得到了全面、深入的審查。經審理,被告人的認罪擔保書合法有效。同時,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并與本案其他證據進行比對,能夠相互印證,就可以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實。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終認罪認罰,且法院認為擔保書的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就不應在庭審中通過辯護人和公訴人的辯護而宣告其量刑建議無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