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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離婚協議后,卻后悔不想離婚,對方提起訴訟,協議還有效嗎?劉和關決定離婚。劉提出要求,如果他想同意離婚,必須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的所有權轉讓給他。關某同意后,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雙方還簽署了離婚協議書。
但后來劉某后悔了,不愿意離婚。那么,兩人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還有效嗎?如果關某拿著這份離婚協議去法院起訴,結果會怎樣呢?
關某可以攜帶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處理案件。因為,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雙方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屬于離婚。如果雙方不離婚,而是去法院起訴,只要一方反悔,法院就視為協議未生效。相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有兩種公認的離婚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二是向法院提出離婚。只有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時才需要離婚協議書。當您向法院申請離婚時,您無需簽署離婚協議。
本案中,雖然雙方均已將房屋過戶給劉某,但由于離婚協議尚未生效,該房屋仍為雙方共同財產。法院判決離婚時,會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