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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作家李野
貸款詐騙是近年來多發的金融犯罪。很多詐騙犯被繩之以法后,往往辯稱自己與受害人有借款合同,且此前已支付利息甚至返還部分本金,這是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并非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產生誤解,被害人基于誤解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對犯罪人的供述和辯解掉以輕心,要經過仔細審查才能認定詐騙罪。
1、借款理由與實際用途不符
行為人編造虛假借款理由,如某種投資或營利活動等合法、有利可圖的項目,使受害人產生貸款資金安全、貸款本息可歸還的錯誤印象。及時康復。事實上,犯罪者在獲得貸款后,將其用于賭博、吸毒、揮霍等,導致受害人無法追回資金。本案應認定行為人借款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借款時隱瞞財務狀況
行為人沒有穩定收入、無還款能力時,采用欺騙手段隱瞞財務狀況,謊稱擁有房產、車輛、股票、銀行定期存款、無法追回的欠款等財產,并發誓假裝你有能力還款,騙取受害人的信任,獲得貸款。本案應認定行為人借錢時沒有還款意圖。
3.隱瞞真相或者隱瞞行蹤的行為
犯罪者使用虛假姓名、地址或身份證件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然后在收到貸款后消失。部分施暴者雖然沒有隱瞞真相,但在獲得貸款后或受害人康復過程中,卻采取逃跑或不接電話、不回復信息、更換電話號碼等“失蹤”方式,使受害人無法與他們溝通。談判。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惡意拒絕還款的行為。
貸款詐騙的本質是“騙錢”,嚴重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嚴厲打擊貸款詐騙犯罪。同時,借用著名學者易中天的話來說,“任何手段都是一把雙刃劍,傷害別人的同時也會傷害自己。”這是對不懷好意之人的警告:多行不義者必遭殺戮。即使你損人利己的陰謀得逞,你最終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