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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宜昌律師
案例來源
一審: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虹民二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266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點
《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持有人對原持有人的追索權為自和解之日或者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行使,則票據上的權利在此期限內不得行使。只要毀掉它就可以了。本條中前者不包括出票人,對出票人的追索權應當在匯票期限屆滿后二年內按照《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行使。
案件簡介
1、1996年12月10日,匯德豐公司出具金額為400萬元人民幣的匯票。收款人為華豐公司,收款人為匯德豐公司。該法案被接受,有效期為1997年4月10日。
2、1996年12月25日,華豐公司持匯票向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申請貼現。上海農工商集團東風公司承諾為華豐公司的折扣提供保證。經審核同意,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完成了向華豐公司的申請。企業折扣。
3、1997年4月10日,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要求以匯票付款,因匯德豐公司賬戶余額不足而被退回。為此,招商銀行上海分行以匯德豐公司、華豐公司、東風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由于東風公司是華豐公司貼現行為的擔保人,故不屬于票據糾紛解決的范圍。法院判決匯德豐公司返還匯德豐公司欠款金額400萬元及相應滯納金,華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執行過程中,匯德豐公司、華豐公司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為此,招商銀行上海分行以東風公司為被告提起貼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東風公司對華風公司欠招商銀行上海分行400萬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2002年12月28日,東風公司以折價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清償了上述連帶債務。
5、2011年8月29日,東風公司再次向華豐公司、匯德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擔保追償權。法院判決華峰公司支付東風公司688.19萬元,華峰公司應履行義務。還款義務。
6、2014年3月7日,華豐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匯德豐公司支付票據催款金額688.19萬元及利息。虹口區人民法院支持了華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七、匯豐公司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改判,駁回華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華豐公司對匯德豐公司的票據權利主張是否已屆滿。
匯豐公司認為,華豐公司繼承收購涉案票據的權利的時間為東風公司向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償還涉案票據貨款及利息之日,即2002年12月18日,而非3月7日,2014年,華豐公司償還東風公司貸款之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華豐公司的追索權已遠遠超過訴訟時效。華豐公司認為,作為票據背書人和被追償人,只有在清償了被追償債務后,才有權進一步追索。訴訟時效期限自華豐公司清償被追償債務之日起計算。兩年了。
庭院景觀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1.為了鼓勵票據流通,票據法對票據持有人的保護比民法對一般債權的保護更加全面和完善。相應的票據債務人比一般債務人承擔更重的負擔。當票據持有人與票據債務人處于同一地位、法律地位相對懸殊的狀態時,為了尋求平衡,法律專門規定了較短的票據權利時效,以促使票據權利人行使和實現票據權利。及時票據權利。
2、鑒于票據法第十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持票人追索的“在先人”恰好是出票人的,對出票人的追索權為兩年或者三年。在一場持續數月的糾紛中,一審法院誤解上述規定,認為出票人的追索權僅受還款日的限制,不受其他期限的限制。據此了解,華豐公司根本不需要任何后續訴訟。只需履行滬二中經初字第829號判決,十余年后還清債務,仍可向出票人索取匯款。德豐公司的追索權違反了票據法關于票據權利較短時效的立法精神,將導致票據權利人懶于行使票據權利。
3、根據上述分析,涉案票據的到期日為1997年4月10日。因此,至1999年4月10日,華豐公司對匯德豐公司的票據權訴訟時效已滿。期間,華豐公司未向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清償票據成為持票人,也未向匯德豐公司行使追索權。因此,華德豐公司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免除該票據的責任。
案例分析
票據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其目的是為了方便流通。為此,與《民法典》規定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不同,票據權的訴訟時效較短。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匯票的權利就消滅了,持票人也隨之喪失。注意權利。因此,在票據追索糾紛中,票據的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票據有效期的開始
(1)對于不同主體,持票人票據權利的起始時間不同。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期限為兩年,自票據到期日起計算。持有人對前任人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計算。如果自前任人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則該票據的權利將消滅。追索權的時效更短,為自還款之日或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司法實踐中,清償日基本上是追索權的起始日。
由于“前手”的概念包括出票人,那么如果持票人追索的“前手”恰好是出票人,那么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將是兩年或六年。個月,追索權是兩年還是三個月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一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項、第項規定的持票人對原持票人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前持有人的追索權。抽屜的追索權。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先前當事人的追索權應為自拒付或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在先當事人的追索權為自和解之日或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出票人的追索權或者進一步追索權仍為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項規定的二年,自票據到期日起計算。
2.票據權利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與債權訴訟時效不同,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仍然存在。但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可以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認為,訴訟時效沒有正當理由。如果超過期限,債權人就不能勝訴,債務人也不必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償還了債務,由于超過訴訟時效,他不能再要求返還。但賬單不同。法案時效期滿后,法案的權利消滅。即使“前任”同意履行甚至支付賬單,他或她也可能會后悔并要求持有人歸還。
那么票據訴訟時效屆滿后,票據權利應當如何救濟呢?《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票據權利時效屆滿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缺失,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承兌人退還票據未付款額。相當大的利息。”此時,持票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并不是票據權利,而是要求返還利息的權利。因此,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主張這項權利。和承兌人,且索賠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綜上所述,在匯票糾紛中,持票人必須密切關注匯票權利行使時效的規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訴訟時效自匯票到期日起計算,必須在期限內行使。票據權利,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后無法取得票據金額、利息以及行使權利所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