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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是某村農民的孩子。高中畢業后,他沒能被自己喜歡的大學錄取,所以他準備去其他地方工作。由于缺乏相關的社會經驗,我來到這里的第一天就被騙走了所有的錢。中牟認為社會上的人已經喪失了人性的基本道德觀念,因此對社會產生了仇恨。
決心報仇。第二天晚上,鐘某上了一輛出租車,想搶劫“的哥”的錢財和車輛。當車行駛到某地偏僻處時,鐘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逼向任某的脖子,揚言要將任某及其所有財物帶回車內。此前,任某也曾遇到過類似情況。
當鐘某拿著水果刀走到路邊時,交警發現他去了門面房。鐘某誠實地講述了剛剛發生的事情,交警將他帶到附近的派出所自首。經法院審理,鐘某構成搶劫罪的犯罪行為中止,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免予處罰。
那么,什么是停止犯罪呢?為什么與未遂相比會導致不同的判斷結果?兩者的根本區別是什么?下面上海律師幫你一起分析一下。
根據《刑法》的規定,律師分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一種現實狀態。根據法律對它的定義,
犯罪人的主觀意志對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為什么要區別對待兩者呢?關鍵是犯罪的停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犯罪分子放棄犯罪的主動性。罪犯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和社會對法律的認可,并因法律的威懾和自己良心的譴責而放棄了犯罪行為。
法律認為這樣的人有改造的空間,所以給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這種情況下,鐘被他的“哥哥”說服并動了惻隱之心。客觀上,他仍有完成犯罪的可能。因此,可以認為他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構成搶劫罪(犯罪中止)。因其未造成任何損害,鐘某應免于處罰。值得注意的是,
《刑法》中的免于處罰是“免于處罰的罪行不可避免”,即犯罪事實已經存在,免于處罰并不意味著鐘沒有實施搶劫。
案例索引:《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的停止。中止者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