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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法律角度看,離婚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離婚的兒媳婦只有贍養婆婆的習慣,不能算是一種義務。命令兒媳贍養婆婆也是不合適的,因為該命令是強制性的,離婚的兒媳沒有贍養婆婆的法律義務。
2、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繼承法沒有規定喪偶兒媳的合法繼承權,法定繼承人中不存在兒媳婦。繼承法僅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繼承。因此,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來看,喪偶兒媳沒有贍養義務。
3、我國法律中沒有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法。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國專門規范婚姻家庭的法規中,規范的家庭關系主要包括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關系、孫子關系等。贍養是建立在血緣和監護關系基礎上的相互義務。贍養的意思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所說的孝道。在我國法律中,公婆對兒媳沒有贍養義務,兒媳對公婆也沒有贍養義務。而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沒有繼承權。斥責兒媳婦。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因此,照顧者的配偶不是合法的照顧者。雖然法律規定照顧者的配偶應當協助照顧者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義務并非贍養義務,而且這一規定僅適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受撫養人與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或者受撫養人死亡,則配偶協助贍養的義務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