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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是從事危險貨物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人員。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行為人故意引起爆炸或者其他事故的,不構成本罪,應當適用刑法其他有關規定定罪處罰。3、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保證危險貨物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規定。4、行為人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
哪些條件構成危險品事故?
危險物品造成事故罪,是指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因疏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本罪的對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危險貨物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違反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看,主要是從事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從業人員,但也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被犯此罪。
4.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錯。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疏忽或者過度自信的主觀心態。至于行為人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
準備犯罪是否算犯罪?
預備犯罪也算犯罪,在處罰時,與已完成的犯罪相比,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犯罪準備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準備行為雖然沒有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卻使犯罪客體暴露于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之中。它還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畢竟犯罪尚未實施,也沒有給社會造成實際危害,因此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雖然犯罪準備尚未實施,客觀上未造成危害,但對社會的潛在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不予以制止和懲處,無疑最終會導致犯罪的發生,給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犯罪準備行為是指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犯罪準備狀態是指犯罪行為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處于準備階段的停止狀態。我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符合刑法構成的行為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該犯罪的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其構成要件有所改變。這是追究刑事預備行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預備犯罪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客體,但已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也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準備行為也應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承認這一原則,并規定對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預備犯罪行為尚未開始實施犯罪,尚未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還規定,對于預備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與已犯者相比,免予處罰。
犯罪準備有什么特點?
犯罪準備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主觀上以犯罪為目的
客觀地進行犯罪準備行為
事實上并未實施犯罪:一是犯罪準備行為尚未完成,不可能實施犯罪;第二,雖然準備行為已經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實施犯罪。
(四)因非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施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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