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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搶走財物的行為。網友咨詢:3月22日晚,莫元凱、江剛華發現馮某深夜獨自從融水苗族自治縣“泉泉烘焙店”下班,乘坐一輛奔馳小車離開,遂實施搶劫。他。想法。兩人制定了搶劫計劃,并約定控制受害人后,由莫元凱負責駕駛車輛,蔣剛華負責控制受害人。隨后,兩人準備了手套、帽子、尼龍繩、封箱膠帶、汽油、斧頭、電棍等作案工具。第二天晚上,兩人乘坐莫元凱租用的一輛車牌號為桂BXXXXXX的五菱小客車,在馮下班的地方附近等候。23時30分左右,莫元凱乘馮某打電話之機,駕駛一輛車牌號為廣東P的白色小型奔馳SUV,打開馮某的車門,將汽油潑在馮某身上。他拿出打火機威脅馮某要六萬元,否則就死定了。馮某表示,自己身上沒有那么多現金,想去銀行取錢。莫元凱將馮某控制在后座后,就開車帶著馮某去銀行取錢。途中,馮某找機會從行駛的車輛上跳下,大聲呼救。莫元凱見狀,被迫棄車逃離現場。莫元凱實施搶劫后,姜剛華離開了現場。接到莫元凱電話后,他駕駛莫元凱租用的五菱小巴在融水鎮江濱路“妙香水云”小區東北角路邊接莫元凱,兩人逃離融水鎮。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接到馮某報案后,經偵查發現,莫元凱、江剛華涉嫌重大作案。3月24日,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將姜剛華列為網絡逃犯。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廣西融安縣娟子賓館將莫元凱抓獲。5月3日,蔣剛華在廣州被鐵路公安抓獲。莫元凱和蔣剛華會受到怎樣的懲罰?甘肅信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丕琪答:莫元凱、蔣剛華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合謀搶奪他人財物。他們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照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莫元凱、姜剛華在搶劫過程中,因非本人意愿原因,未能搶奪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未遂。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比完案人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莫元凱與姜剛華共同商量,分工合作。莫元凱行動積極,是搶劫案的主動實施者。他扮演了重要角色,也是罪魁禍首。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行為均應依法懲處。蔣剛華在搶劫過程中負責對外支援,在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其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莫元凱、姜剛華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丕奇律師補充:《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家庭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或者數額巨大的搶劫行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人、警察實施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