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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南京市六合區規劃建設公園,建設范圍涉及某村集體土地。當社區將籌集的資金轉入李東賬戶時,他猛然醒悟:金額不對!李東:“為什么我的孫子沒有一份?”村民小組:“分配方案是經過村民小組討論的,當時有87%的人同意?!毙律鷥嚎梢垣@得賠償嗎?關鍵是出生日期。
2017年2月22日,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六合分局批復《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六合分局征地補償方案》。
李東的孫女于2016年2月4日出生,當時計劃尚未獲批。
計劃獲批后,李東的孫子于2017年5月28日出生。
因此,李東的孫女有權獲得賠償。村民小組通過的方案有法律效力嗎?村民小組多次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30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有24戶簽字同意征地補償費不再分配給新增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領導人員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事法院撤銷該決定。這意味著,即使該方案以所謂的民主方式獲得通過,但由于該方案侵犯了李東家人的合法權益,李東仍然有權提起訴訟撤銷該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是村民組內部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屬于民事糾紛。起訴經村委會授權蓋章的,被告應當是村委會。如果不是,則符合被告資格的單位是村民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