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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暫時免除執行刑罰。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以前有過犯的,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
1、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社會投放。已被執行死刑,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良好,不會再危害社會。
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累犯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性極強,惡毒極深,對個人生命危害極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以外又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當執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試用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判處緩刑的罪犯進行審查的一定期限。我國《刑法》第73條規定:“刑事拘留緩刑期限為原判至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緩刑的審理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生效日,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量刑前的羈押期限不能用來抵扣緩刑期限。
緩刑調查
(一)緩刑執行人員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按照檢查機構的規定報告其活動;遵守檢驗機構接待客人的規定;離開居住、搬遷地市、縣時,向檢查機構報告。當局批準;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宣告緩刑時,可以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二)試用期檢驗機構。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三)緩刑審查的內容。緩刑是審查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為或者發現遺漏的犯罪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并且情節嚴重。
緩刑的法律后果——三種類型
(一)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犯,緩刑期滿的,不再執行原判,并予以公告;
(二)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刑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依法作出判決對于新實施的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對前罪和后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三)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違反有關緩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的禁令,有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懲罰。
緩刑的效果不如附加刑。也就是說,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須執行。因此,無論緩刑是否撤銷,加刑都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