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南京刑事律師發現,許多朋友對特殊假釋中的“特殊情況”和法定刑以下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況”仍有許多疑問和疑慮。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一起來看看吧,希望能幫到你。
我國刑法只在兩處規定了“特殊情況”,即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p>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在特殊情況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限制上述執行期限”。如何理解這兩個“特例”?有人認為,既然都是“特例”,就應該理解為具有相同的內涵。
鑒于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特殊情況”的含義進行界定,而刑法第八十一條中“特殊情況”的定義已在2012《減刑假釋條例》中明確規定,
建議在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時,適用2012年《減刑假釋條例》中“特殊情形”的定義。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刑法第63條第2款中的“特殊情況”與刑法第81條中的“特殊情況”不同。
主要表現在:
1.兩者屬于各自不同的刑罰體系,這就決定了評判它們的時間不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特殊教育情形”是適用酌定減輕處罰管理制度的要件,是法官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考慮的對象。
屬于刑罰裁量范疇,這需要確定判斷能力“特殊學生情境”的時間區間:直至法官作出判決。換句話說,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前,案件信息具有特殊的環境情況,
我們應當選擇適用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刑法第81條中的“特殊需求情形”屬于刑罰執行控制制度,是指刑罰執行核算期間可能存在“特殊使用情形”,即判斷該條中的“特殊實際情形”。
時間間隔從相關法律法規生效后罪犯開始執行刑罰時開始。在此學習期間,如果我們有“特殊處理情況”,我們可以使用特殊假釋。
2.兩者的內涵和外延是不同的?!?012年減刑假釋規定》明確規定了刑法第81條中的“特殊情況”,即“與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要關系的情況”,但刑法第63條第2款中“特殊情況”的內涵和外延仍不明確。
有人認為:“隋朝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是涉及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統一戰線和重大經濟利益案件的判決?!边@一觀點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的認可。在馮洲受賄案中,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NPC法律和工業委員會指出,對“特殊情況”的法定處罰主要是針對少數涉及國防、外交、民族和宗教的特殊案件的需要,而不是針對一般刑事案件的規定。隨著時間的推移,
司法實踐中的情況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這種限制性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不能完全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于上述案件,而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定刑以下量刑進行復核的案件。
以徐婷盜竊案為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徐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后,徐婷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徐婷有期徒刑五年。
并以盜竊罪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廣東省高院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徐婷從金融機構盜竊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是,
考慮到徐婷發現ATM機被盜是偶然的,與預謀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徐婷利用自動取款機無法輸入取款指令來偷錢。與故意破壞偷錢相比,罪行相對較輕。
第63條第2款適用于徐婷,適用以下法定處罰。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案例審查豐富了對“特殊情形”的解釋,本案判決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這也表明,
“特殊情形”是刑事訴訟法中司法解釋案件的特殊情形,這一點已經得到公眾的認可。
如果認為《刑法》第63條第2款“特殊情況”的內涵和外延不能超越《刑法》第81條“特殊情況”的范圍,無疑不利于發揮酌定緩刑制度的作用。
以上是上海刑事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您的親朋好友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您找上海刑事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