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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為了避免特殊人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么,競業禁止限制是否適用于所有員工?
網友咨詢:
競業禁止限制是否適用于所有員工?
律師答復:
競業禁止限制并非對所有工人都有效。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在與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得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律師補充道:
競業限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有效:
1、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制的具體經營范圍、地域范圍、補償金額、支付方式、ETC。
2.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并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不能視為商業秘密。
3、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應當限于接觸、了解或者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僅具有普通技能、無權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
4、必須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6、競業限制合同應當載明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
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到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爭用人單位自行創業。經營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