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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財產法律意見書中的財產分割方法是:一般來說,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予以照顧。根據權益原則進行判斷。除非另有約定,不存在個人財產分割問題。其中,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捐贈取得的財產等均為雙方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1、離婚時子女不參與財產分割。
2、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雙方進行。只是為了保護孩子,分割財產時可以考慮撫養孩子的父母。但子女本身無權分割婚姻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子女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子女可以參與分割,否則不能參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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