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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有哪些規定?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偵查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的,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省級以上。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第一條【火災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資被焚燒的;
(四)引起森林火災,受火影響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疏林地、灌木地、未成熟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稀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當局。
第二條【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危害生命安全的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美沙星、氟乙酰胺、氟乙酰鈉、甲氧西林、甘氨酸原粉、原液、制劑50克以上或者毒餌2公斤以上的;
(四)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引起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致使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我可以明確告訴你,公安機關的刑事管轄范圍很廣。這是因為,在我國,除檢察機關、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外,其余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