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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法律定義:不以物權人的本意為依據而脫離權利人占有的東西。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發現遺失物、漂流物、遺失家畜的,必須返還失主。遺失物是指暫時喪失占有的物品。不以失物人的意志為轉移。失物只能是動產,尋回失物是事實行為,并不一定要求拾得人有行為能力。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被遺忘的物體?丟失的物品有哪些?2.如果我發現了別人的遺失物品,我該怎么辦?3、遺失土地使用權證重新登記的登記程序是怎樣的?什么是被遺忘的財產?丟失的物品有哪些?
如果發現別人的失物該怎么辦?
遺失財產是指他人意外丟失的動產。尋獲他人遺失物品,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品并取得占有的法律事實。發現者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理規則是:
1.發現遺失物品必須返還給權利人。發現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移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發現者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如果失去財產的人發布懸賞廣告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懸賞,他可能不會后悔;
2、有關部門收到丟失財物并了解權利人后,應當及時認領;不知情的,應當及時發布理賠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丟失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財物,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者拒絕返還失物的,將按侵權行為處理。發現者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也無權要求債權人履行承諾的義務;
4、遺失財產轉讓他人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財產。認識或應當認識受讓人;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從有資格的經營者處取得遺失財產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財產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繳納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非處分權利人追償。
遺失土地使用權證重新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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