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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當事人李某酒后打車回家。剛到小區門口,保安就告訴李某,他的私家車占用了別人的車位,需要盡快將車移走。李先生也沒多想,把車開出了小區門口。然而,在尋找停車位時,他與迎面駛來的一輛汽車相撞,釀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50.43mg/100ml。李某對事故及對方車輛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那么,需要考慮的是,如果酒后需要在停車場、住宅區等短暫駕駛車輛才能移動汽車,是否構成醉酒駕駛罪或危險駕駛罪?
律師觀點:這構成醉酒駕駛或者酒后駕駛,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酒后駕車是要處罰的,“酒后駕車”、“酒后駕車”等觀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心存僥幸或“盲目”。他們理解中的斑點”。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行駛范圍包括住宅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地下車庫。有些司機可能認為,在小區或地下停車場臨時移動汽車不屬于駕駛行為。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駕駛員完成了“上車”、“點火”、“轉動車輪”等行為,機動車就上路了。車輛上的任何物理移動都將被視為駕駛行為。因此,酒后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在刑法上也將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