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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電影時都會帶食物和飲料。事實上,這并不符合電影院的規定。這時候有人不禁要問,為什么不能帶食物進來,這屬于霸王條款嗎?
網友咨詢:
如果電影院禁止外帶食物,是否屬于霸王條款?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鄒家杰律師答:
“霸王條款”是一些經營者為了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門店通知或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影院禁止外食是否屬于霸王條款,需具體分析:
1、為了保證廣大觀影人的觀影體驗,影院可以限制某些食品進入影院。氣味會影響坐在你旁邊的食物,如臭豆腐、紅燒菜、炸雞、漢堡、薯條、飯盒、咸菜等;聲音會干擾坐在你旁邊的食物,如開心果、瓜子、花生、栗子等;如果您有安全顧慮,請選擇難以清潔的食物,例如罐頭食品、檳榔、酒精等。
2、影院以拒絕自帶產品為由,阻止當事人攜帶不影響觀看效果的食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構成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違法事實。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與影院協商。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鄒家杰律師分析:
“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深惡痛絕,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需失衡,向消費者強加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很多時候,消費者因為以個人面對集體商家,心理上很脆弱,往往不得不承認自己倒霉,花錢不義,感到怯懦。
告示、聲明、告示、門店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著我們的經濟生活。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公有企業和經營者遵循舊體制下的霸主條款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使利益受到限制多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引起消費者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盛行,但其破壞性是眾所周知的。消費者對此“痛苦不已”。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和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極大的阻礙和損害,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付之東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事先擬定、重復使用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款。免除、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利益有關的,應當聽從對方的指示。要求,解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