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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被評定為七級傷殘后,老板及其律師與不識字員工舒某簽訂了一份“協議”:一次性賠償4萬元,此事就用錢解決了。舒去世后,其家人認為之前簽訂的協議不公平,起訴要求撤銷該協議。他們可以獲得法律支持嗎?
帶律師與不識字員工簽訂工傷“私下協議”
老板被員工家屬起訴
舒某是劉某經營的一家無名單位的員工。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舒某在工作中拆裝電動汽車時,不慎被錘子擊中右眼。送往醫院救治后,診斷為右眼鈍挫傷、皮膚撕裂傷等。2019年12月10日,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舒某系工傷。2020年4月中旬,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其傷殘等級為七級。
2020年5月中旬,甲方劉某在律師陪同下,與乙方舒某就工傷賠償事宜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如下:經充分友好協商,雙方同意乙方的工傷賠償事宜。2019年6月,關于協助甲方工作時受傷,我們自愿達成以下共識:1、甲方除先行支付的醫療費外,另向乙方支付4萬元。2、乙方工傷評定為七級。但由于乙方受傷的眼睛原本患有繼發性青光眼,視力接近失明,且當時飲酒過多,乙方自愿按照第一條規定的金額進行賠償,并放棄一切其他權利。要求賠償。3、甲方須在簽訂本協議時當場支付全部款項。4、簽訂本協議時,甲、乙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正確表達意見。他們完全自愿地簽署了這份協議。5、本協議簽訂后,乙方的損害將一勞永逸地得到解決,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糾紛。
考慮到舒某不識字、不識字,在簽署上述協議時,劉某的律師向舒某宣讀了上述協議內容,并對整個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隨后舒某根據劉律師所寫的姓名樣本在乙方上畫上了自己的名字并蓋章。當日,劉某以現金形式向舒某交付了4萬元賠償金。
2020年12月,舒去世。舒某第一順位繼承人胡某(母親)、小娟(女兒)就此事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后,劉某和舒某的家屬均不滿意。劉某認為,自己與舒某簽訂了工傷賠償私下協議,無需額外支付賠償金;舒某家屬認為該私人工傷協議不公平,請求依法撤銷該協議,并賠償306360元。最終,舒家人向江陰法院提起訴訟。
“私人”并不意味著“不公平”
否則,協議一經簽署即被撤銷。
法院認為,一方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判斷力不足等原因,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舒某系劉某經營的未登記單位的員工。2019年6月14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根據法律規定,在無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工作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對傷殘職工或者直接負責的職工給予一次性補償。已故雇員的家庭成員。舒某的傷殘評定為七級,劉某應依法向舒某一次性賠償346360元。
盡管2020年5月13日雙方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時,舒某知道自己患有七級傷殘,但舒某并不識字。協議簽署時,劉先生和他的律師都在場,而舒先生是唯一的當事人。在現場,劉某等人雖然向舒某宣讀了協議內容,但對于七級工傷依法應獲得的大概賠償金額只字不提。以舒先生的文化程度來說,七級工傷依法應獲得的賠償金額是無法預測的。而且,協議中僅規定支付舒某4萬元,明顯低于法定賠償金額。綜上,法院認定該協議不公平,舒某的近親屬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江陰法院判決撤銷劉某、舒某于2020年5月13日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劉某在扣除已支付的4萬元后,向小娟、胡某一次性支付了舒某工傷賠償金346360元。還應繳納306360元。宣判后,劉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私下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在勞動用工實踐中很常見。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工傷私人賠償協議時,應積極采取行動,消除自身的優勢地位,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傷賠償的具體金額和項目,真正讓勞動者能夠獲得工傷賠償。工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否則,即使認定了工傷,評定了傷殘等級,私人工傷協議也可能因不公平而被撤銷。
通訊員王曉丹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張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