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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您好,我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他要求分割我養老金賬戶中的實際個人繳款和利息。我想請問一下我的律師,我今年四十歲了,還沒有到退休年齡。養老金賬戶里的錢可以分割嗎?這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金賬戶部分及利息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法分割。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政府法院不會支持;結婚后,基本養老金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一方主張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金賬戶部分以及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統籌基金,通常由用人單位和政府補貼組成;另一部分分為個人賬戶基金,由職工個人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進行累計。除夫妻特別同意外,婚后工資收入或者其他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配偶一方未退休、離婚時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條件,也可以主張: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款和養老金賬戶利息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