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承租人變賣租賃資產是否構成腐敗罪?如果承租人被視為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并將租賃的國有資產變賣數額較大的,就構成腐敗罪。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屬于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盜竊、詐騙、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視為挪用公款。與前兩款所列人員相互勾結,參與腐敗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腐敗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監禁或死刑,并沒收財產。對多起腐敗案件而不予處理的,按照累計腐敗數額予以處罰。犯第一款犯罪的,應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后果的發生。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具有第三款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