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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蔡某,山東省泰安市XX街道XX村人。2000年,蔡某結婚時,并未申請宅基地。恰逢同村親戚要搬到外村,就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捐給了蔡某。同年,蔡某將該屋重新裝修為婚房,并從此居住于此。
2017年4月,區政府開始組織城中村改造工作。蔡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蔡某并不在安置名單上。蔡某到街道辦事處詢問。街道辦表示,蔡某不是該房屋的主人,因此沒有賠償。
隨后,街道辦事處以補償地上附著物的名義向蔡某父親賬戶支付了5萬元,但未與蔡某簽訂補償協議。蔡某對此并不知情,仍住在屋內。2019年10月,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了蔡家的房屋。蔡某不服,將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
街道辦事處在法庭上辯稱,蔡某的房子是楊某捐贈的,與本案無關。楊在新村里也有了新宅基地和房子。按照一戶一房的原則,楊某無權將舊宅基地捐給蔡某。因此,蔡某對本案房屋不具有利害關系,也不具備成為本案訴訟標的的資格。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1、蔡某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2、強拆合法嗎?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無論宅基地贈與是否有效,蔡某均在宅基地上蓋了新房,并一直居住于此。其與被拆遷房屋有利害關系,可以對涉案房屋的拆遷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不履行的,將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拆遷房屋,應認定強行拆遷違法。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違法;
四、律師總結
法律允許同村村民之間出售宅基地。基于此,捐贈并不總是無效的。本案中,蔡某是該村村民,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獲得宅基地后,他蓋起了房子。只要房屋合法,蔡某就有權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獲得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