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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駁回”的含義,但在離婚案件中,要么是“駁回起訴”,要么是“駁回訴訟請求”。既然有兩個結果,那就說明兩者不是一回事。他們不僅有區別,而且區別是巨大的。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位離婚律師舉了兩個例子。
我們先來說說簡單的和常見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于不符合婚姻破裂的法定標準,且被告不同意離婚,調解也失敗。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準離婚”。這里所說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取得離婚判決的請求。這種駁回訴訟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結果。
接下來我們就來說說比較罕見的——駁回起訴。我們繼續看上面的案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原告沒有上訴,判決很快就生效了。但原告覺得這段婚姻無法忍受,三個月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法院法官疏忽大意,沒有仔細核實就受理了案件。案件移送主審法官時發現,——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訴訟距離第一訴判決生效還不到六個月,原告無法提起第二次訴訟。原告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然而,既然法院已受理此案,該如何解決呢?結果,負責審判的法官做出了“駁回起訴”的裁決。
細心的讀者仔細閱讀上述案例后,一定能總結出兩者的區別:“駁回訴訟請求”是針對離婚案件的實體問題,換句話說,它主要針對的是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是針對離婚案件的實體問題,即主要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針對離婚案件的實體問題。“起訴”針對的是離婚案件中的程序問題,換句話說,是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主張的具體事項之外的問題。例如,如上所述,原告沒有等半年才提起訴訟;又比如,他在婚姻期間被欺騙,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現在起訴離婚,找錯了被告。
細心的讀者還可以發現一個細節:——法院采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同時采取“不予起訴”的裁定形式。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至于為什么?您可以從法律規定中找到答案。也許這位婚姻律師有一天有空時會給你一些額外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