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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是很多車主的必需品,但市場上停車位的價格和大小各不相同。為了省錢,一些車主選擇價格較低的“修身”停車位,即比標準停車位小很多的停車位。
但這樣的停車位真的能滿足停車需求嗎?如果我發現自己購買的車位不合格,可以退貨或索賠嗎?
李老師是一名白領。他在某小區買了一套房子,并花了11萬元買了一個地下停車位。他駕駛的汽車長4.8米,寬1.8米。他以為自己買了一個便宜又實用的停車位,但是當他開車進去的時候,卻發現了一個大問題。
原來,他買的車位只有4.5米長、2.1米寬,比標準車位小很多。而且這個車位是靠墻的,只有一側可以開門。
李老師發現自己的車無法正常停在這個停車位。即使他擠了進去,也無法打開車門下車。他覺得自己被騙了,于是聯系業主和開發商,要求退貨或更換符合條件的車位。
但業主和開發商均不承認。他們表示,停車位是按照規劃設計的,沒有任何問題。他們還拿出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上面寫著停車位的數量、位置、面積等信息,并有李老師的簽名和印章。
他們認為,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了解并接受車位情況,沒有理由退換貨。
李老師不服氣。他認為,合同中的面積指的是建筑面積,而不是實際使用面積。他認為物業和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故意隱瞞車位實際情況,誘導其購買不合格商品。
他還表示,簽合同時,他沒有親自看到車位,也沒有測量尺寸。他只聽了樓盤和開發商的介紹。他認為這樣的合同無效,應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雙方就是否存在欺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應退換貨等問題發生爭議。李老師與業主、開發商協商不成,遂將他們告上法庭。
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導致對方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欺詐行為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終止合同。”
其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性能、用途、有效期、價格、生產者等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其中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房屋的所在地、用途、面積、設計、建筑結構、施工質量標準、交付時間等。”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李先生聲稱業主和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進入時故意隱瞞或謊報車位實際情況。合同,導致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合同。
如果李先生能夠證明這一點,那么他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物業和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李先生無法證明這一點,那么他就不能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因為根據規定:“當事人依法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原則。”
該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履行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業主、開發商在與李先生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李先生該項目的位置、用途、面積等情況。停車位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些內容。
如果業主和開發商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這些義務,并且李先生已經了解并接受車位情況,那么他們可以主張合同有效,并要求李先生履行以下義務:支付。
但如果業主、開發商不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這些義務,且李先生不知道也不接受車位情況,則不能依據合同拒絕李先生的退換貨要求。
因此,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應退換貨等,需要根據具體證據來判斷。
一般來說,消費者在購買停車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您必須親自查看并測量停車位的尺寸,與標準停車位尺寸進行比較,確定是否滿足自己的停車需求。如果有多余的停車位,您可以將其出租或出售給他人。
地下停車位。常見于普通住宅區,是建在地下供停放汽車的停車位或車庫。該部分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沒有約定的,歸建設單位所有。
人防停車位。是指人防工程設置的停放汽車的停車位。這部分停車位屬于國家所有,不應認定為建設單位或業主所有。建設單位以人防停車位投資為基礎,依法享有人防停車位的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