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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
1989年,父親出資購買房產,但無法取得房產證。我母親于1993年去世,父親于1994年再婚。婚后,我們和繼母關系很好。2017年,房產的房產證終于簽發了,上面只寫了父親的名字。2020年,父親留下了遺囑,把財產留給了繼母。我的父親于2021年去世,現在我的繼母要求將財產轉移到她的名下。
其實房子的價值并不高,但這房子是我弟弟妹妹長大的地方,它承載著很多珍貴的回憶。我們不愿意把這個房子單獨過到繼母名下。我們應該做什么?
——廣東劉女士
瑞鑫:
根據第《民法典》號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p>
《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應按下列順序:(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典》第1130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相等?!?/p>
劉女士家的房產雖然是父親購買的,但購買時應是父母婚姻存續期間父母的共同財產;1993年她母親去世時,因為她母親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所以50%的份額應該由父親和兩個孩子平分。一人占16.66%,父親合計占財產的66.66%;而當父親留下遺囑時,他只能擁有66.66%的股份有獨立決定權,而其他33.34%則無權做出決定。
因此,繼母繼承的財產份額僅為66.66%,她無權要求將全部財產轉移到她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