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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精神損害賠償,很多人會認為,如果自己受到了侵害,自己的精神也受到了損害,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離婚也有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有精神賠償嗎?下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將為您詳細介紹具體內容。
一、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導致中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擁有配偶并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與另一人之間的已登記婚姻當然構成重婚,如果其中一方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另一人同居,盡管婚姻未登記,也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最嚴重的損害,它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因此,另一方應要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重婚的懲罰。
2.同居。
凡有配偶以任何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都應納入這里所說的同居。配偶一方有義務與另一方共同生活。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也不得與他人同居,直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否則就是違法的。因此,現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網絡暴力并導致我國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國家賠償經濟責任。
4.虐待、遺棄中國家庭社會成員。
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在這些情況之一下,無過錯方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關于離婚精神補償,離婚時應當符合下列構成要件:
1.有違法行為
主要特點是違法性,在離婚案件中表現為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即存在違法性,主要是指上述四種情況: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破裂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并造成公司財產安全利益和非財產進行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一個確定中國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經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主義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方面存在,才能發展產生一種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有因果關系
在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內,有直接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害賠償,也有離婚損害賠償。重婚、蛋糕屋、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造成離婚的直接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不排除精神損害的一些后果是通過間接形式產生的。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配偶一方犯罪,例如因偷竊而被判長期監禁,有時不是針對另一方的,這可能傷害夫妻雙方的感情,對無辜的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非法行為,該行為對無辜一方造成了精神損害,無論損害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非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當存在一種理論上的關系。
4.主觀上有過錯
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離婚案件中,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應具有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客觀上應當實施重婚、同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自己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主義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請求權,可以在離婚時要求企業精神進行賠償。而且也只能通過要求有過錯行為的配偶賠償中國精神損失費,而不能滿足要求第三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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