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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市嘉定區**路**號,現住上海市嘉定區**家屬院,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講求新城分局取保候審。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講求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2020年9月10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起訴。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講求新城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月**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與鄭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8年**月**日,生育女兒馬某某,2015年初,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認識白某某(2015年**月**日離婚),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月**日,白某某在上海市**醫院生下與馬某某的孩子,雙方在上海市**路**城**號樓**單元**室共同生活并撫養孩子,2019年**月**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與鄭某某達成協議后依法辦理離婚手續。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講求新城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即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或明知他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仍與其結婚,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
嘉定離婚律師提出在本案中,馬某某與妻子情感破裂分居,在婚姻未解除的情況下,與白某某建立“情人”關系,甚至生育一子,其婚外戀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但卷中目前證據并未證實馬某某與白某某在情人關系以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居住生活,公安機關認定馬某某與白xx在**城**號樓**單元**室共同生活并撫養孩子的關鍵情形無任何證據支撐,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未查到馬某某與白某某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證據,且已窮盡偵查措施,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上海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上海嘉定離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