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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我們知道一些錢屬于犯罪所得,那么幫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就是犯罪。這樣的行為屬于洗錢罪。洗錢罪有哪些法律規定?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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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中華國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節選)
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
它是指防止洗白、欺騙福壽膏、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
是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的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和非法經營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節選)
第一條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違法行為為目的,使用虛假有效憑證、貿易單據或者其他手段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分別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串通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偽造、變造、出具報關單、出口確認書、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文件等證件或者購買上述偽造、變造的證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串通,為其購買無關的外匯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有本說明所列行為,同時實施兩項以上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騙購外匯或者非法經營外匯業務的,追回違法所得,用于騙購外匯或者非法經營外匯業務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騙購或者非法買賣不同幣種外匯的,按照犯罪時國家外匯管理機構規定的匯率折算后,依照本解釋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有多少律師使用該法詳解》(法釋〔2009〕15號2009年11月11日起)
為依法懲治洗錢、洗白、騙取非法所得、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與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他人違法所得及其利益的情況、違法所得及其利益的種類、數額,
以及被告的供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是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除外:(一)違法所得;
(a)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并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
(二)沒有合法理由,以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產的;
(三)沒有合法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財產;
(四)無正當理由幫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并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
(五)無合法理由,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的;
(六)幫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變更、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產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情況。
如果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下游犯罪的違法所得、所得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下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余違法所得、所得,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1)通過典當、租賃、經營和投資過程協助轉移和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通過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與市場、餐館和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營業收入混在一起,協助轉移和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通過虛構業務、虛構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假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合法”財產的。
(4)通過商業彩票、彩票和其他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五)在賭博過程中幫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賭博所得的;
(六)幫助保管、運輸或者郵寄違法所得及其收入進出境的;
(7)協助以上述以外的方式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三條明知是違法所得或者發生的違法行為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認定條件為下列犯罪是否成立。下游犯罪尚未依法判決,但經查證屬實,
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理。
下游犯罪能否確認,因行為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下游犯罪能否按其他犯罪確認處罰,不影響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規定的犯罪認定。
本條所稱下游犯罪,是指發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利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稱資助,是指為能夠實施恐怖活動、實施恐怖行為的個人籌集資金、提供物質或者提供場所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實施恐怖行為的個人”包括計劃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為一些犯罪行為提供資金賬戶或轉移資金賬戶將構成洗錢罪,這可能使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更加猖獗。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奉賢區的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