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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法典重要條款--【留置權】
1.案例
張三開了一家手表修理店。有一天,李四帶來了一塊勞力士手表來修理。雙方約定修理費為10萬元,三天后取手表。三天后,張三修好了手表。李四如期來取手表,卻告訴他最近手頭比較緊,沒錢交手表修理費。張三不同意,要求李四付錢后才能拿走手表。李四拒絕了,認為他的手表價值數百萬元,維修費只有十萬元,不應該保留手表。從法律上來說,張三是否可以因為李四付不起手表的修理費而拒絕交付手表呢?什么原因?我可以賣掉手表換錢嗎?
(案例來源于自編)
2.提問
1.什么是留置權?
2、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是什么?
3.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權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具有同等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
四、律師的分析意見
1.根據民法典規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合法占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扣留債務人財產的合法占有,并要求優先受償留置財產。
2.留置權需要滿足幾個條件。一是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例如,本案中,李四到期未支付修理費。修表的費用是李四欠張三的債;二是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比如本案中,張三持有李四的手表,屬于合法占有。李四把它交給張三修理,張三保管著李四的手表。如果張三拿著李四的手表,那手表也不是李四送給他的。如果被盜竊或搶奪,則不被視為合法擁有的財產,不能留置。比如這個例子,李四來取手表的時候,就告訴張三自己暫時沒錢,讓張三再等幾天。他同意了,并將手表還給了李四,但幾天后李四仍然付不起手表的修理費。這個時候,如果張三去李四那里搶走手表,就不算張三合法占有李四的手表了。張三保不住從李四手中搶來的手表;最后一個條件是,如果是公民之間的留置權,必須是同類型的法律關系。如果是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則不能保留。比如,李四欠著張三的手表修理費,同時李四還有一幅價值百萬的字畫存放在張三的地方,所以張三不可能再保留李四的字畫,更不用說價值超過、字畫保管關系與修表費用之間的拖欠關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能留置。當然,如果張三是企業,李四也是企業,則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要求。
5.律師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李四拒絕支付手表的修理費,李四可以對李四的手表主張留置權,并拒絕返還李四的手表。如果李四在合理期限內仍無法支付手表的修理費,李四可以主張拍賣李四的手表,并從拍賣收益中獲得優先賠償。該權利是留置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