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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旨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對其失業期間工資收入損失的臨時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工作要求的。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雖然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但失業救濟金只是救助性質的臨時補償,并不能完全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失業后,工人普遍積極尋找新工作。通常,在領取失業救濟金之前就會找到新的工作。
很多工人有疑問,剩余尚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怎么辦?會被清除并作廢嗎?
還有,如果領取失業救濟金,以后養老金會減少嗎?
工人們都知道,失業人員再就業將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也將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辦理機構認定失業人員已“再就業”并暫停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是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際情況中,不少勞動者認為再就業后,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就會清零失效,這是徒勞的。一方面是每月一兩千的失業救濟金,另一方面是數倍于超額失業救濟金的工資。如果你想兩者兼得,只能要求新雇主第一次不給你繳納社保。
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就建立勞動關系,不僅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也給勞動者造成損失。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及失業前累計繳費年限按照規定在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年。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期限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再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上次失業時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例如,小明在A公司參加就業保險3年后失業,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享受1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領取失業救濟金三個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工作,加入了B公司,剩余9個月沒有領取失業救濟金。在B公司工作了4年后,我再次失業。
小明在B公司失業后可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為:12個月+9個月因再就業而收到的)=21個月的月亮。
因此,小明再次從B公司失業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可以享受的失業救濟金期限為21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首次失業時尚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加上再次失業時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大于24個月,您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綜上所述,因再就業而尚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不會被清理并作廢。因此,失業的勞動者可以放心大膽地求職,加入新雇主后無需要求新雇主暫停繳納社保。
如果我領取失業救濟金,我的養老金會減少嗎?
領取失業救濟金將導致退休后養老金減少。這是職場上廣為流傳的謠言。確實有很多工人不知道為什么在失業后自愿放棄領取失業救濟金。
事實上,用人單位和雇員每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失業救濟金與失業保險繳款相關,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金與養老保險繳費掛鉤,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分配。失業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基金分開管理,相互無關!
因此,領取失業救濟金與員工退休后每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