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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如果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這是否屬于特殊情況?如果雙方能夠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共同達成賠償協議,那故意傷害案就不會按刑事案件處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嗎?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那么如何認定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呢?達成協議時需要補償哪些費用?讓刑事辯護律師在本文中解答您的疑問。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即報訴后處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希望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如果您與對方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能夠達成賠償協議,則該案件不會被視為刑事案件。當然,您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您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需要法醫鑒定機構鑒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為增加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具費、家屬生活費、康復護理費等,續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權賠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故意傷害需要賠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膳食費、營養費、傷殘賠償費等。還規定了收費內容、具體收取費用及相關計算方法等內容。
總之,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的,如果能夠達成賠償協議,則不追究刑事責任;達不成協議的,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事辯護律師提醒當事人,若發生糾紛,應及時咨詢律師,尋求法律幫助,以免錯過最佳取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