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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了簽發證件罪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項罪行是一個特殊的主題,
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接下來,松江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關于開具證明文件罪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認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出具證明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嚴重失實。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應當立案追訴。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刑法規定
1.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負責資產評估、驗資、考證、賬戶管理、審計和法律事務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人員緊張不負責任,出具的文件內容龐大真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持有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間接醫務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
1.第四條第二款:負責資產評估、驗資、考證、賬戶管理、審計、法律事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財富狀況、費用、職位等虛假信用證明材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他們因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罪而被定罪和處罰。
2.第八十二條【出具巨額真實證明文件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考證、賬戶管理、審計、法律事務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給國家、人民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其他導致緊張后果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分享本罪的處罰規則時應注意兩個方面:一是注意緩刑的分享。由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應根據刑法第72條的定義并以緩刑為前提實施本罪。
只要罪犯的罪行輕微并表現出悔罪,如果沒有再次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二是要注重罰金刑的適用。在具體應用中,罰款可以單獨或合并執行。同時,罰金數額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個人表現確定。
以上是松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出具證明文件罪的刑事責任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松江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