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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兩種補償,一種是經濟補償,一種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就是大家常說的N或者N+1,經濟補償就是2N。這里的N是指該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份,每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這兩項賠償可以說是與大家的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也是獲得賠償的主要計算方式。
然而,N的上限確實存在爭議。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采用的標準不同。這就導致很多案件在相同的情況下得到不同的判斷。
一般來說,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時,有兩個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例如,當員工被非法解雇時,對于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對此,廣東高院認為,雖然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計算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是,本條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工作年限的一般規定,適用于月工資超過月平均工資的情況。所在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工資三倍以上的特殊情況,如職工人數是職工人數兩倍的,自聘用之日起,職工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違法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事實上,一般很難獲得經濟補償的支持。即使支持,法院一般也會進行雙重限制,不會允許用人單位承擔過多的賠償責任。從法律角度來看,經濟補償不應該設定上限,但為了法律更好地執行,設定上限實際上有利于勞動者獲得補償,更有利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