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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在陜西省西安市xx區xx村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積140平方米。張某不是該村的村民。2012年,他向村委會繳納了4000元宅基地費用后,經村委會批準在村里建起了房子。此后,張某一家六口長期居住在此,但戶口始終未能遷入該村,仍留在原村。
2019年10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張某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具體安置補償工作由管委會負責。隨后,管委會工作人員上門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由于張某在該村沒有戶籍,補償金額較低,因此張某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
雙方僵持了一年多。2020年11月,管委會組織人員拆除張某的房屋。張無奈只能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損失。聽證后,管委會辯稱,張某并非該村村民,且其建房時未辦理建設規劃審批手續,故其房屋屬于違建。
二、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強拆是否合法?
根據該法第:010至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決定。行政機關還應當將拆除違法建筑的情況予以公告。
具體而言,本案中,管委會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張某的房屋,屬于程序違法行為。至于他的說法,張某的房子是違建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管委會無權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和管理,因此其行為超出其職權范圍。
綜上所述,管委會強行拆除張家房屋的行為是嚴重違法行為。
三、法院判決
確認管委會強拆張家房屋違法。
四、律師分析
本案中,張某的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管委會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房屋的行為,是“以違建拆”的典型。
雖然張某的房屋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確實屬于違法建設,但其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不屬于違法建設,無法消除對規劃的影響,所以不需要拆除。管委會因違章建筑拆除了該房產,損害了張某的財產權。張先生在獲得違法判決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