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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被無罪釋放,是法制進步、法律完善的勝利。
以前我們中國的刑法是疑罪從有,后來改成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6年9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白皮書指出,中國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積極防范和糾正冤假錯案。
疑罪從無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進步,它強調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是避免冤假錯案的一項重要措施。
法官判案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張玉環被無罪釋放,原因就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張玉環的幾次口供都不同,從不認罪—認罪—翻供—認罪,是因為刑訊逼供,幾天幾夜不讓睡覺,在太陽下暴曬,放狼狗撕咬……
26年8個月來,張玉環本人和家人以及前妻,都沒有放棄申訴。
最后案件重審,結論是張玉環殺人的事實不清,殺人的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所以無罪釋放。
9778天,人生有幾個27年啊,震驚!
1、案件介紹: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兩名男孩被人殺害后拋尸到水庫,同村的張玉環被警方作為嫌疑人帶走。
6天后的11月3日和4日,張玉環作出兩份承認殺人的筆錄,但在1994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訊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張玉環稱,自己遭受6天6夜的刑訊逼供,還說曾遭受狼狗撕咬,至今腿上還有被咬后的疤痕。
張玉環被判處后被無期徒刑,2020年8月4日下午,張玉環被判無罪釋放!
2、對于張玉環而言,在困難重重的境況下,張玉環的家人還在盡力為他奔走,被關快27年后能夠重獲自由,他是幸運的。但是,無辜被關了27年,進去時正值青春,出獄時已經滄桑滿面,人生最精華的時光都交付監獄,張玉環受到27年的折磨,委屈和絕望帶給他的痛苦和煎熬,這種不幸非常人可以想象。
3、案件一出,有四個期盼。
既然無罪釋放,應該盡快國家賠償到位,彌補張玉環受到羈押帶來的傷害。
必須追查當年案件兇手,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
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嚴查當年刑訊逼供者的法律責任,為了結案了事,屈打成招,參與辦案的理應受到法律制裁。
關于這一受到廣泛關注的司法事件,個人有如下一些看法:
從目前的情況來說,法院的判決是“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句話的意思是,并不能完全否認張玉環是殺人兇手,只不過,現在或者原有的證據,不能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張玉環是殺人兇手。
但請注意,全世界所有的法律,都采取的是“疑罪從無”的判定原則,沒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張玉環是殺人兇手,那么,他就不是殺人兇手,即使他自己承認,也不能判定!
我們不少的網民喜歡看狄仁杰、包拯探案,一番推理,就可以判定真兇,在現代司法體系中,這是不符合基本原則的。
很多網民直接譴責當年的辦案人員,其實,你認真去想一想,難道那些辦案人員都是吃干飯的?如果不是故意,那么背后,一定是由若干證據支撐的——只不過,證據不完善罷了!
不論如何,只要證據不完善,就不能定罪,那么,關押張玉環數十年,就屬于錯案!但要真正洗脫張玉環的罪名,還必須找到真正的兇手。
也就是說,只有不斷提高辦案人員的水平,采取多種偵破措施,甚至將一些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引入到偵破中,才能找到真兇。
另外,還要提高辦案人員的依法辦案意識。由于各地都采取了所謂的“偵破率”來衡量辦案人員水平高低甚至作為獎勵手段的激勵措施,難免在一些地方,就會為了破案而破案——這與各地用升學率來獎勵教師是一個道理!
這些年,司法上不斷糾正冤假錯案,比如,備受關注的聶樹斌案。但我們必須要注意到,糾正冤假錯案,是司法的進步,但并不是司法正義的體現。要知道,一個冤假錯案背后,是一個普通人數年的不可挽回的青春,還是一個或者多個家庭的悲劇。
比如張玉環,入獄的時候26歲,如今已經53歲,從一個風華正茂的青年,到一個遲暮的老人,這是陪錢能解決的問題嗎?何況,這幾十年中,他所經歷的,絕對是普通人難以想象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中院白皮書律師團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中院白皮書律師團隊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