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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后,如果承租人因工作變動、子女上學等原因無法再使用所租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只有守約方才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所租房屋,則必然構成承租人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租客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與房東協商,看房東是否愿意解除合同并退還租金。如果房東不同意,租客只能轉租,但短期內不容易轉租,租金還是要交的。租客有時會因為不用房子卻還要交房租而感到特別郁悶!最極端的例子是前不久發生的,一名租客在房東既不同意放棄租約,又不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將店鋪暴力改造成公廁。
實施《民法典》后,這個問題將得到解決。《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賦予違約方終止合同的權利,但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也是解決現實生活中實際問題的一個好辦法。
雖然法律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承租人可以隨意解除合同。承租人只有在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合同。如果承租人在承租后因租金太高或對位置不滿意而不愿意租房,在這種情況下他無權解除合同。
即使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仍須承擔違約責任。并不意味著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免除違約責任。目前司法實踐中,租客違約、解除合同的,須承擔相當于3-6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雖然法律賦予違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并不允許違約人任意行事。如果承租人違反合同,將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你有權利,但你必須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