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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要幸福,事業要健康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一號第一次修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三十次會議010-第三次修訂。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主要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而制定的。職業病通常是指用人單位、機關、企業等或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慢性化學中毒等而引起的一些疾病。
制定本法是為了使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健康保護權利。職業病防治仍應以預防為主,建立用人單位責任制、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等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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