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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管理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58號)等規定,并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確定享受全省工傷保險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確定范圍(一)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負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扶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二)因工負傷,每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三)享受住院伙食補助的工傷人員。本通知施行前已解除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納入調整認定范圍。二、標準的調整和確定(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14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04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9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84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74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54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不足2907元的,加收30元。(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撫養親屬每月增加85元。獨居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上每人每月加收10元。(三)生活護理費用。如果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如果無法照顧大部分生活,每月增加153元。如果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4)每月領取殘疾福利金。一級傷殘240元/月,二級傷殘230元/月,三級傷殘220元/月,四級傷殘210元/月,五級傷殘210元/月每月160元,六級傷殘每月160元。每月150元,七級殘疾每月110元,八級殘疾每月100元,九級殘疾每月90元,十級殘疾每月80元。(五)住院伙食補助。住院伙食補貼支付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每人每天26元。三、其他有關事項(一)調整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繼續按原渠道支付。(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確定實施時間為2022年1月1日。(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依法執行本通知的調整和認定標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