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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刑法》將信用卡詐騙罪納入刑法典以來,信用卡詐騙罪已從傳統的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新的犯罪。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信用卡詐騙已成為城市常見犯罪行為。
然而,法律規定的變化似乎未能跟上現實的發展。實踐中信用卡詐騙罪存在起點過高、量刑范圍過寬、過度保護金融機構利益等特點。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
雖然兩國政府于2018年底出臺新的司法解釋,調整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金額認定標準,但信用卡詐騙罪除惡意透支外,還包括使用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信用卡的行為。虛假身份證明;使用已取消的信用卡;以及其他類型的盜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但此類信用卡詐騙行為仍呈現出過度保護合法權益、處罰異常重的特點。筆者認為,這違反了刑罰與犯罪相稱的原則。
1、與一般詐騙犯罪相比,信用卡詐騙的處罰一般比詐騙犯罪的處罰高20%-50%。
從圖1的統計中可以明顯看出,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除外)的量刑數額統一在“數額特別大”的量刑數額范圍內,但在“數額較大”的量刑數額范圍內。“數額巨大”兩個量刑區間存在巨大差異。除惡意透支外,其他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均處以更嚴厲的處罰。在涉案金額相同的情況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處罰一般比詐騙犯罪高20-50%。
筆者檢索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間廣州市轄區法院判處金額10萬元至12萬元不等、刑期5年至6年不等的詐騙案件(名單見附圖2)具體情況)。
對比有效判決數據,不難發現:詐騙罪中,涉案金額在10萬至12萬之間,相應刑期在3年至4年不等;而詐騙罪,刑期在5-6年不等,對應的犯罪金額在30萬到40萬之間。
可見,僅從涉案金額來看,如果因詐騙罪被定罪判刑,犯罪金額在10萬元左右的,刑期可以從三年到三年零六個月不等。但如果以非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現行司法政策,必須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然,也有人認為,信用卡詐騙罪雖然侵犯的法律利益復雜,但除了銀行金融機構的財產利益外,還侵犯了金融機構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但辯護人認為,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詐騙罪雖然僅侵害財產利益,但詐騙罪主要侵害的是廣大群眾的財產利益,對一定地區的社會穩定有非常直接的影響。
作為普通犯罪,雖然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在侵害合法權益方面確實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不足以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犯罪的量刑差異如此之大,如此巨大的量刑差異確實超出了普通民眾對法律的預期。
2、在同樣侵害雙重合法利益的情況下,與其他金融詐騙犯罪相比,信用卡詐騙犯罪仍然是處罰最重的犯罪。
如果說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法益不同,那么在各類金融詐騙罪中,信用卡詐騙罪也是處罰最重的犯罪行為,在同類犯罪中顯得過于突出。
從圖3的統計中不難看出,在各類金融詐騙罪中,信用卡詐騙罪(調整后的惡意透支除外)處罰金額最低,5000元以下就構成犯罪;而其他金融詐騙犯罪的處罰金額則為10萬元至1萬元不等。
在“數額巨大”級別的起點上,除惡意透支金額5萬元以上的其他類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均視為數額巨大,刑期提高至5年以上;而其他金融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0-3萬元。50萬。信用卡詐騙中,如果金額達到50萬以上,對應的刑期已經超過十年。
筆者還檢索了廣東省已生效的金融詐騙犯罪裁判文書(具體案件詳情見附圖4)。
除集資詐騙和貸款詐騙兩項犯罪外,法律條文規定的數額明顯高于信用卡詐騙罪。例如,保險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涉案金額在9萬以上11萬以下的,量刑幅度僅為2年以下;如果刑期在2年以下,如果賠償全部或者部分被退還,甚至可以申請緩刑;如果刑期在5年以上5年6個月以下,涉案金額需要超過50萬元。
將信用卡欺詐與貸款欺詐進行比較。兩罪均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安全和行業監管規則,兩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高度相似。
按照生活常識,信用卡申請的規則和限制遠小于一般貸款申請,涉及的金額也比一般貸款小得多。
也就是說,某行為者信用卡詐騙行為給某銀行造成的資金損失和管理規則破壞程度,遠遠小于該行為者貸款詐騙行為造成的資金損失和管理規則破壞程度。
但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同等金額下,無論退保、退款等,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遠高于貸款詐騙罪。即使有退還賠償金等減輕處罰情節,信用卡詐騙的處罰仍然較高。
當然,也有人認為信用卡詐騙是金融詐騙犯罪中的常見犯罪,尤其是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案件數量激增。
因此,從單個案件來看,似乎金額并不高,危害也并不大。但由于案件數量巨大,對國家金融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從社會管理和預防的角度來看,確實應該嚴厲打擊。
不過,筆者仍需要指出,信用卡詐騙確實是一種常見犯罪,尤其是在城市地區,案件總數也比較高。但深入分析后不難發現,以廣州地區為例,2019年共公布信用卡詐騙案件判決書555件,惡意投資信用卡案件231件。欺詐,占41%。
從純粹的數量角度來看,惡意透支信用卡欺詐比其他類型的信用卡欺詐更為常見。按照社會防范邏輯,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行為應受到嚴厲打擊。
不過,2018年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大幅提高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標準,并放寬了處罰力度。因此,從社會預防的角度解讀信用卡詐騙犯罪異常高的量刑標準,顯然不符合當前的司法趨勢。
作為刑法中的獨立章節,根據刑法體系一致性原則,金融詐騙犯罪應當在內部犯罪中形成具有統一價值結構的法律規范秩序。
但同時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產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雙重合法利益。法律規定顯示,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明顯異常偏高,從而破壞了金融詐騙犯罪的內部制度統一性。
2018年新司法解釋雖然頒布,但對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調整。但這一規定也造成了信用卡詐騙罪內部斷崖式的“差別待遇”。其他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犯罪仍然停留在刑罰異常高的泥潭中,個別犯罪內部體系的統一性也被徹底打破。
實踐中,有裁判甚至認為,2018年信用卡詐騙罪新司法解釋僅對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作出調整,體現了兩國政府對其他類型信用卡詐騙的嚴厲懲治態度,因此,實踐中必須加大對非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處罰力度。
3、堅持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司法裁量均衡之路,化解非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處罰尷尬。
面對制度被撕裂的局面,筆者認為,司法機關在解決個案時,在適用法律時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立法規定。相反,應該在維護法律秩序整體平衡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個案具體情況。特異性。
筆者檢索了2018年新司法解釋頒布前廣州地區已結案的信用卡詐騙和故意透支案件(詳見附圖5)。在這些案件中,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分子全額退還欠款后,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緩刑的概率很大,且處罰力度逐年趨于放松。
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司法機關在審理個案時堅持尊重刑事司法的前提,充分考慮個別處罰的平衡,體現了司法活動對立法的有效補充和完善。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成正比。這也是我國刑法對罪刑兼顧原則的明確規定。由于犯罪的復雜性,立法只能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罰范圍,而不能頒布與案件全部事實相對應的絕對確定的刑罰。
因此,罪刑相稱原則能否最終實現,取決于刑事司法活動。刑罰適應犯罪是刑事司法與個別處罰的有機統一。刑罰公正與個別化刑罰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輔相成、相輔相成的。這是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對被告人量刑不可或缺的兩個因素。更少的入口點。
2018年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說明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在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堅持的刑事司法與個別化處罰的有機統一得到了最高司法機關的贊賞和認可。
因此,筆者認為,減輕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處罰是一種趨勢。沒有跡象表明司法解釋打算更加嚴厲地打擊惡意透支以外的信用卡詐騙犯罪。
司法機關堅持平衡對待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的司法裁量權,是解決非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處罰尷尬的有效途徑,也終將得到法律的認可和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