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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某女子姚某誤傷同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并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繳納押金。姚遂提出讓表弟肖某做擔保人,肖某同意了。很快,公安機關獲悉,肖某幾年前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因此,肖某不符合作為保證人的條件。那么,保證人必須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取保候審呢?
【法律分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一是保證人擔保方式,二是保證金擔保方式。保證人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與本案無關;二是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第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本案中,肖某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服刑。因此,肖某不符合作為保證人的條件。
[法律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關的;
(二)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