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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是指業主以房屋契據作為抵押,取得貸款并按期支付利息。房屋的產權仍由業主管理。債權人僅按期收取利息,但無權使用和管理該房屋。當貸款還清并且業主收回抵押時,抵押就完成了。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以處分抵押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
網友咨詢:
抵押未登記有效嗎?
律師答復:
財產抵押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要求簽訂書面合同設立抵押權外,法律還要求對某些財產進行抵押登記。未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產未抵押的,抵押權尚未設立,抵押權人不享有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律師補充道:
自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抵押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
抵押登記申請;
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對于聯名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立抵押權的文件及證明材料;
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抵押財產只能按照下列規定優先受償:法律。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