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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過失對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用:按照治療患者因醫療事故造成身體損傷的費用計算。支付時需提供相關憑證,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支付基本醫療費用。
損失工資: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則按照患者因缺勤而減少的固定收入來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當年職工平均年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工資計算。患者無固定收入的,工資損失按照醫療事故發生當年職工平均年工資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同的,陪護費按照上一年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平均年工資計算。
傷殘生活補助:根據傷殘程度,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高賠償期限為30年,自傷殘認定之月起計算;但對于60歲以上的人,最高賠償期限不超過30年。15年以上;70歲以上的,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殘疾人需要購買補償性功能器具的,必須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器具費用按照通用器具費用計算。
喪葬費用:喪葬費用補貼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標準計算。
家屬生活費:適用于死者或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贍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員。按照戶籍地或者扶養人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16歲以下的人,贍養費將持續到年滿16歲。對于16歲以上但無法工作的人,贍養費將持續20年;對于那些年滿16歲但無法工作的人,贍養費將持續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5年;對于70歲以上的人,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交通費用:按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用計算,并憑相關憑證支付。
住宿費用按照發生醫療事故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補貼標準計算,并提供相關憑證報銷。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用計算。若造成患者死亡,賠償期限最長為6年;如果患者致殘,補償期最長可達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