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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莞,工作受傷過的朋友都知道,向老板要差價并不容易。看來老板們認為不應該給受傷員工差價。東莞市工傷繳費基數普遍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在經濟發達的深圳,一般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東莞的工傷繳費基數甚至高于深圳。但在工傷保險待遇發放方面,深圳市不按繳費基數向職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而是支付當地上年職工平均社會工資的60%。賠付的話,就是用2130元購買保險,并支付4800多元的賠償金。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富有、任性的體現。
在東莞,受傷前的支付基礎是多少?社保基金按當時的繳費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大多數受傷員工的實際工資遠遠超出了支付基數,而老板們卻不愿意補足差額,導致東莞受傷工人得到的賠償遠遠少于深圳受傷工人。那么,東莞工傷工人要求用人單位補差額有法律依據嗎?給大家分享一下最新的補差價案例:
姚某是陜西人,2013年4月20日加入東莞市石排鎮一家合成材料公司擔任操作員,用人單位為其辦理了社保并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7年9月13日,我在工作中不慎受傷,首次住院58天,醫生建議休息3個月。第二次住院8天,醫生建議休息1個月。他從2018年1月15日開始工作半個月,一直做保安到月底。保安的工作并不重,但工資不高。干了半個月,他已經沒有心情再干下去了。因為他受傷前的平均月薪是5319元,而他當保安的工資只有1000多元,差距確實很大。后來,他干脆就不去上班了。他受傷后,雇主平均每月支付他1672元。
2017年9月29日被認定為工傷,2018年11月12日被認定為九級傷殘。隨后,東莞市社保基金中心向其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費21672元,按規定發放月費2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5729元。收到補償后,他總覺得太少了。社保提供的工資還不到他實際工資的一半。于是,他到當地社區的人力資源服務站反映情況,請求社區出面。沒想到,社區工作人員的回答卻出奇的干脆:沒有區別!
姚明知道,靠跑幾件差事來彌補差額是很天真的。他想到了律師,于是聯系了提交人,前往廣東展豪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委托手續。
2019年2月12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石排仲裁庭裁定,單位需向姚某支付停工停薪期間差額18968.3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差額26199元;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賠償差額為4909元,共需賠償92000元。
律師辦案經驗:可以肯定的是,在東莞,工傷職工領取社保繳費基數后,發現與自己實際平均工資存在較大差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鏈接:《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且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傷職工補足工傷保險待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