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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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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是某村村民。他與村民華因土地發生糾紛,引發爭吵、打架。打斗中,張某持刀刺傷華某夫婦。受傷后,隨后趕到的華某的兒子華某奪過張某手中的刀,刺傷了張某的妻子。經傷情評估,華某腹部輕傷,胸部、雙手輕傷。事件發生后,雙方達成調解,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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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被告人張某未正確處理鄰里糾紛,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方認定了這些指控,本法院支持了這些指控。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危害后果,適用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以依法判處緩刑。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打擊犯罪,根據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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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與鄰為善,歷來是中華民族所崇尚的價值觀。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做鄰居,也是前世修下的一種緣分。當然,鄰居相處時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但我們一定要冷靜處理這些糾紛,不能用武力解決問題,否則就會傷害別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與人相處時,苦是福。這是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