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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重婚罪認定律師的實踐經驗來說,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那涉嫌重婚罪判刑幾年呢?
上海重婚罪認定律師解釋:很多人把同居關系直接認定為重婚,并不是所有的同居關系都構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如何界定呢?
一、一般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后,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這里的一般同居關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二、事實婚姻關系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上海重婚罪認定律師解釋,這里的事實婚姻關系,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系等同合法婚姻關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
三、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四、對于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五、對于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六、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當然,對重婚行為的界定也不能無限制擴張。不能將屬于道德、倫理調整的婚外情也納入重婚的范圍。因為只有那些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在事實上形成了夫妻間人身關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實質上稱得上是一種婚姻行為?;橥馇?、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過德治、黨紀、政紀來解決,而不應上升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處理。
重婚罪認定律師的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傷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傷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傷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