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法治日報
王某懷疑同事泄露了他的行蹤,因此多次在微信群中辱罵同事。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糾紛,認定王某侵犯他人名譽權。責令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對方醫療損失和精神損失。
“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甚至侮辱他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審判長榮輝表示,在互聯網違法的地方,公民在使用微信群、企業釘釘群等互聯網通訊工具時,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網上的言行。
王先生為北京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并擔任執行董事。黃先生曾任該公司股東并擔任副總經理。兩人已經合作多年。2022年1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跟蹤攔截。由于很少有人知道他出差的事,他懷疑黃某泄露了他出差的信息。
幾天后的公司例會上,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王某公開表示自己被跟蹤,并猜測是公司內部人士泄露了行程。他直指黃某,用他的話說:“你泄露了信息。”他隨后請其他部門領導就此事發表意見,并澄清誰是“知情人”。其他人也紛紛附和,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語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黃某當場打碎玻璃器物并割斷脖子,“自證死亡”。他后來被送往醫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中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其他業內人士對黃某進行謾罵。
法院查明,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司會議、財產家族、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中發布“損害公司利益”的內容。“不折不扣的叛徒”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群內多人認同并貼出“叛徒”、“內鬼”、“叛徒”、“黑惡勢力”、“叛徒”以及其他內容。
不堪忍受騷擾,黃某曾在群里發了個人聲明截圖,表示自己沒有在群里討論過相關情況,將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但王并沒有就此罷休,仍在微信群中發表相關言論,引發討論。深受打擊的黃一時間郁悶不已。經醫院診斷,黃某患有嚴重抑郁癥。
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干擾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遂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言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全部損失。損失和損害。情緒困擾的撫慰金。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公司領導,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行蹤是黃某泄露的情況下,直接通過言語指向黃某,并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上使用“鬼”等詞語。引起了其他與會者的附和。這一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斷脖子受傷。此后,王某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微信群發文件,稱“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房證件”、“獲取高分并收受對方禮物”、“揭露集資騙局”、用“叛徒”、“惡不壓善”等字眼指向黃某。上述行為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犯,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于王某提出的微信群不公開的主張,法院認為,公眾不同于名人等公眾人物。公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自于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王先生發布新聞的微信群分為兩組。王的工作組人數眾多,實際上已經導致其他人根據王的言論做出負面評論。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了黃某的名譽權,責令王某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在公司會議、財產家族、股東群體、區域經理群體、公司團隊信息上公開向黃某道歉。交流平臺微信群。消除影響,恢復聲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2100元,精神撫慰費3000元。目前,該案已經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榮輝介紹,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侵犯名譽權不僅發生在現實社會中,還延伸到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從現實空間延伸至微信群網絡空間,導致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王某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不是違法的地方,微信群里的言論也需要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網絡空間也記錄著公民的言行,不當言行可能會侵犯人格權。”別人的。”榮輝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并道歉。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并請求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治報記者張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