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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嚴,這種人格和尊嚴受法律保護。現實生活中,打電話、發短信、在網絡上侮辱他人、恐嚇、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何監管和應對?
普法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以以下罰款:
(一)撰寫恐嚇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六)偷看、拍攝、竊聽、傳播他人隱私的。
許多人認為說臟話并不違法。事實上,侮辱他人從來都不是一件小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誣告公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所列犯罪行為,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外,報案處理。
受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并向人民法院舉報,舉證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他人的行為包括:
1.暴力侮辱人。這里所說的暴力僅指侮辱手段。例如,向人扔糞便、在人身上涂墨水、強行剪頭發、強迫他人做出有辱人格的行為等,但不包括毆打或損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當以傷害罪處罰。
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受害人進行嘲諷、侮辱,使受害人當眾難堪、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受害人的生活隱私、身體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通過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文字,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
我們必須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
如果有人幸運的話
觸犯法律底線,
那么等待他們的一定是法律制裁。
來源:《華僑警察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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