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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過程中,如果休庭審判是訴訟雙方和辯方之間的一場初步“大決戰”,那么審前集會應在戰前推動和準備?!败婑R不動,糧草歸去。”這也是完成案件的基本方式。閔行刑事律師隨后將解答相關情況。
但訴訟實踐中仍存在不能使用庭前集合、審前結案“不戰而屈人之兵”的重要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導致庭審繁瑣、頻繁。這就需要抓住刑事審判的基礎工作,進一步激活審前準備制度。
開好庭前會議。
一、預審匯編的實際效果
庭前會議是休庭前的預備性會議,是三方在審判準備階段保持一致和協調的主要平臺。它還承擔立案階段的結果并決定是否休庭,因此它也是一個承前啟后的過濾機制。通過成功組織預審會議,
可以求同存異,收斂分歧,凝聚共識,縮小分歧,聚焦爭議,甚至消除爭議,從而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如果有難以解決的糾紛,可以進入審判階段。
事實上,如果庭前集會舉行到位,而“賽點”無法達到,大多數案件都可以提前解決,因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盡快撤回訴訟步伐。即使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由于論據少而精確,審判行為在平日也會簡單而簡短。
爭議審判可以深入徹底,省時、省力、省力,審判質量和效果可以顯著提高。同時,更有助于當事人正確評價結果和預測裁判結果,為庭后和解、達成調解協議或送達判決書創造條件。
國法奇跡進入新時代,法律體系日趨完善,律師隊伍進步神速,當事人文明程度廣泛提高,網絡信息和野生智能技能廣泛應用,訊問的主觀前提和環境發生了初級變化。在舞臺后面,
根據刑事訴訟中速度自治和私法自治的特點,大量案件可以在審前會議上得到圓滿解決。
由于庭前會議由審判長或法官助理主持,涉及的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自行協商解決,無需合議庭全體成員甚至獨任法官親自參與,人力資源將大大節省。轉變庭前會議的理念和方法,
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收到比獨家系統的擴展和應用更好的實際效果。
筆者認為,開好庭前會議將大大提高審判質效,進一步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庭前集合的三項任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法院應當對受理的案件和分手的案件進行處理。第四項規定需要休庭的,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通過程序交換證據,明確爭議核心。第224條規定,
答辯期屆滿后,法院可以通過構建證據交換、動員召開庭前會議等流程進行庭審前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以下六項內容:闡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辯護意見;審查和處理當事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反請求,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組織證據交換;總結爭議焦點;進行調解。
據此,筆者認為召開好庭前集結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梳理控辯審三方對案件運用和法律適用的認知沖突,解決“如何裁判案件”的問題。第二,為了解決三方之間的認知沖突,需要明確各方的使命,處理好競爭與合作之間的沖突。
解決“怎么做事”的問題。三是協調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之間、法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解決訴訟當事人與被告之間“如何處理關系”的問題。
閔行刑事律師認為,庭前集會主持人和諧、多方參與,促使控辯雙方換位思考,升級思維和情境思維,變“對立辯論”為“同向求索”,變悲觀為積極合作,變隔閡為互信。
履行訴訟指令職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是其一項極其重要的任務。完成這些任務,從根本上要求發揚以協商民主為特征的訴訟民主,充分尊重和調動律師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引導他們發揮建設性作用。
這是更快、更好、更經濟地處理案件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