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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斌:重大詐騙、經濟犯罪案件律師,光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詐騙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力爭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要堅持罪法定刑法定的原則,刑法沒有規定犯罪的,不以犯罪論處。要堅持涉嫌犯罪無罪的原則。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以無罪論處,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犯罪,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蔣必新三年前人民法院副院長蔣必新的講話還歷歷在目,《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刑事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性質,防止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因此,準確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對于貫徹落實法定刑原則和中央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保護民營經濟的政策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集全國視野,立足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于2021年撰寫了《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如何區分界定?》《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犯罪?以下幾種情形要除外》《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及司法認定》等文章。為了更好區分詐騙犯罪與經濟糾紛,以及詐騙犯罪的目的筆者還撰寫了《非法占有目的之辯:詐騙犯罪的“定海神針”》《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以營利為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的區別及司法認定》等文章,相信對這些領域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央視某臺報道中,筆者詳細指出,第一被告僅有營利目的,有實質性交易,有退貨退款,根本不存在詐騙、非法占有罪。為此,辯護意見應以虛假廣告罪處罰。雖然一審法院沒有采納改罪意見,但在量刑方面,在第一被告人不認罪、不退還贓物、賠償金的情況下,檢察院建議無期徒刑的量刑意見改為有期徒刑13年,涉案金額1.37億。關于有罪無罪原則的司法現實,筆者在第《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重?》號文章中已詳細論述。筆者在文中提到,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都體現在有罪證據的片面組合,形成所謂的證據鏈。然而,很難消除合理懷疑或選擇性忽視無罪和輕微犯罪的證據鏈。結論也很難唯一。換言之,在很多案件中,證據運用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仍難以落實以排除合理懷疑并得出結論。證據裁判原則與毫無疑問原則密切相關。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能消除合理懷疑,得出的結論不是唯一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由證據裁判原則衍生出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變得復雜起來。在某“票據詐騙”案件中,公訴人提出,被告人筆錄中與辯方提出的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內容可以排除,但其他筆錄內容不應排除,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在很多情況下,排除非法證據的過程很難啟動。
回望2021年,展望2022年,筆者希望更多辦案人員斬斷一切利害關系,真正做到依法依規、準確適用法律,準確識別罪與非罪、此罪與那罪,以及一罪和數罪。切實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嫌疑無罪原則、循證裁判原則;我們不能基于各種“利害關系”做出公正的裁決,而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法治社會不是敲鑼打鼓就能輕易實現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我們必須始終保持高瞻遠矚,居安思危,保持戰略定力和耐心,做到“求大、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