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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法律對連帶責任的規定適用于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那么,什么是連帶保證呢?擔保方式有哪些?連帶保證是指哪些合同?接下來,找發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什么是連帶保證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1.什么是連帶保證?
(一)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不同。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承擔代表主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在保證范圍內向債務人請求賠償。可以向保證人尋求賠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而一般擔保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有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才發生連帶債務問題。事后,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三)一般保函中的保證人享有優先抗辯權,連帶責任保函中的債務人不享有優先抗辯權。即債權人不能以債權人是否稱呼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擔保義務的抗辯理由。
(四)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連帶責任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而一般擔保僅由當事人雙方同意。
(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十分有利,但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擔保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擔保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2、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擔保
《擔保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一般擔保。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第一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尚未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得到執行之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仍無法履行債務。此外,《擔保法》第十七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提供重大困難的;履行債務;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案件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二)連帶擔保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在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內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它的保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保證是指哪些合同?
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主合同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保證人無權先行起訴。
當主債務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時(例如,訴訟時效屆滿后,主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債務不發生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