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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多有的勞動合同糾紛都需要經濟補償?換言之不適用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在什么情況下不適用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停薪留職后違反勞動合同致勞動關系解除,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2.勞動者提出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導購員原價銷售特價商品私拿差額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認定不予支付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d)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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